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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0-11-11 17:15     (点击: )

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各种仪器设备采购、处置、出借和日常管理等内容,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顺利进行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各种仪器设备归属燕山大学,由中心设备管理员统一负责,仪器设备账目及具体管理由各部设备管理员负责,并将每台仪器设备责成专人管理。

第三条师生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仪器丢失损坏的情况,参照我校《燕山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2015)》文件执行。

第四条中心设备仪器的维修管理,参照我校《燕山大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2015)》文件执行。

第五条中心设备采购程序,参照我校《燕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17)》文件执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处置

第六条根据教学需要,由中心班子研究决定需添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拟定设备申请报告,参照学校采购管理程序协同设备管理处落实具体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组织组织验收、培训、建账等事宜,同时保管好技术资料。

第八条中心各种仪器设备由于其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等因素,经中心组织的专家组鉴定确实无法维修和继续使用的,由设备管理员按学校规定填写设备报废单及整理相关数据,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对本部所有设备建立分账,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好设备及其附件、保证设备清洁、整齐、安全。

第十条各教学部实验实践实习指导人员须严格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各教学部如需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革新、拆除或增加某些零件等,必须上报各教学部门主任,经技术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出借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向校外出借。校内其他单位借用,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并办理《资产处置(出租)合同审批表》。

第十三条校内其他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借用期限按《资产处置(出租)合同审批表》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中心将追求当事人责任,并案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第十五条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中心教职工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损坏或遗失按学校制度赔偿。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另行规定。

附件1资产处置(出租)合同审批表

附件【资产处置(出租)合同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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