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训练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维护工程训练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燕山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训练中心全体教职工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条实验员、其他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执行。寒暑假期间可通过AB岗轮休的方式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设立考勤员负责具体考勤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工作。主任为考勤负责人。
第四条各部门考勤员须认真核对本单位缺勤及请销假情况并按要求报办公室。办公室向人事部门上报考勤表。
第五条请假制度
(一)按学校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职工因各种原因(公务、在职学习培训、出国、私人事务等)不能正常到校上班时,须履行请假手续,需至少在事前2天经领导批准,并在本部门考勤表上登记,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
(二)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等)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五个工作日内)。
(三)假满上班后,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须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中层干部按学校党委组织部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中心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假和教职工请假超过3天的,需报主任批准并报中心备案。有教学实验任务的教职工请假除报领导审批外,还需按教务部门规定执行。
(三)特殊情况需经人力资源处及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事假凡因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可以请事假,申请事假须说明请假事由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于工作期间旅游的一律不予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第八条 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哺乳假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各类请假中含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时间计入假期,不另计假。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二)原批准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凡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者;
(四)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未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者。
(六)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业余兼职及其它与病事假不相符的活动,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凡旷工者,部门负责人和副主任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审批,主任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审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后解除聘用合同;也可由学校研究后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停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采取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网络定位等方式进行考勤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学校文件为准,如有与学校文件相冲突的条款,以学校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