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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工程训练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2022-03-09 10:44     (点击: )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训练中心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杜绝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燕大校字[2013]11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二条工程训练中心的安全管理实行中心-实训部-实验室三级管理,实行管理分工,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工程训练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训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心设专、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成立工程训练中心安全工作小组,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 组织制定中心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2) 落实中心实验室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3) 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实训部并督促整改;

(4) 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质等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

(5) 组织开展中心内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条中心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中心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在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六条中心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安全标识等均悬挂或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单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各实训部制定卫生安全值班表,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所有第一次进入实验室学习的学生均需填报《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要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对超出使用年限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实验室准入制度

(1)从事具有危险或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正确使用相关防护用品。

(2)严格落实中心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中心进行教学科研的师生应建立准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除通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考核,还必须通过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包括相关安全知识、制度,了解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熟知急救措施、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等内容。

(3)学生训练时必须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及其它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购买、使用、储存、回收及处置实行全过程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2)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物、废液等,必须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实验危险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条水电安全管理

(1)严格用水、用电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禁止私自拆装、乱搭、乱接等违规行为。

(2)实训指导人员或工作人员离开实训实验室前除关妥门窗外,还必须认真检查水源、电源、气源是否已经切断,尤其是停电停水时更应避免疏忽遗忘而发生重大事故;对易燃的纸屑等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消灭不安全隐患。

(3)电气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需要拉接的临时线必须保障安全,用毕应立即撤除;电缆线盘使用后由操作员将电缆收回,放在安全位置;电工维修电闸后,必须使用安全警告牌,防止他人误合闸。

(4)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杜绝安全隐患。实验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公共走廊、紧急通道整洁畅通。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设备控制柜由各实训部负责人管理,安监员负责监管,设备运行或有学生训练时必须关好电门并上锁,以免学生触电。

(2)工程训练中心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消防规范,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应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方,周围不允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工程训练中心所有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饮酒。

四、实验室安全教育、检查及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中心在学校安全通识教育考核基础上,根据实践教学自身安全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以及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十五条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配合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部门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新入职教工和实训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对照《燕山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中心安全工作小组每月进行1次安全卫生集中大检查;各实训部、实验室每周进行1次定期检查,填写《工程训练中心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整改不力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中心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中心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实训部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中心安全职责,违反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家、学校及中心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工作将作为中心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燕山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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